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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件,不能体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积极性。因此,要改变“告诉才处理”的适用条件,将“虐待情节轻微”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构成要件,对“虐待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且按照完整意义上的检控程序进行,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追诉阶段,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干预,绝不姑息任何一个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④。(五)提高法定刑司法实践中,对虐待行为常适用道德教育、罚款、行政等手段进行惩罚,但并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如果可以将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罚幅度提高,势必可以打击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减少家庭虐待案件的发生。因此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尤其是提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时的量刑幅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功效,打击犯罪,从本质上体现法律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注 释:①张明楷.刑法学[M].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②潘新哲,杨华.关于虐待罪问题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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