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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这一个,对此人们不禁多了困惑。据此,本文试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法律性质如何作以浅析。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发展什么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见义勇为是崇尚的道德标准,古而有之,尤其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时代呼唤传递正能量,这样的行为更应该得到崇尚和追求。翻阅历史资料,最早阐述见义勇为的是《论语·为政》一书:“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说遇到能够伸张正气的事情却不去作为,那是没有勇气。完整的“见义勇为”一词被载于《宋史·欧阳修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这是古籍的描述。进入现代社会后,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一词的词义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而最为详尽的是《成语大词典》的阐释:看见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这是古籍及词典的解释,足可见见义勇为很早即被人们记录,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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