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讯问中的信息流失
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特点,其目的就是获取预期的信息。但许多讯问人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提出的问题的内容、问题的顺序本身就是一种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信息。例如2002年广西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武宣县审计局局长苏某立案侦查,当日对其刑事拘留,苏某拒不承认自己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且一回到看守所,就把检察官的问话、他的回答,都原原本本地凭记忆记录下来,然后再仔细推敲怎么对付。[3]但在当时的刑诉法下律师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介入侦查阶段,讯问中的信息对抗仅仅表现为讯与供的较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四款规定会见时不被监听,这使讯问中流失的信息从犯罪嫌疑人到辩护律师这一环节畅通无阻。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通过了解讯问人员所提的问题的内容、反复提出的问题、深入了解的问题、最先提出的问题、最后提出的问题以及问题的顺序等情况,就可以判断侦查机关已掌握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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