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探析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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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超亚(1988-),男,河南驻马店人,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杨明敏(1988-),男,云南腾冲人,北京工商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摘要】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此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若深究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则都不足以抵消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合理性。国家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并没有打破物权的不确定性,同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侵权,国家也不必都要承担责任。相反,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更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关键词】野生动物;国家所有;合理性一、法律条文的解释《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这我们可以看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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