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规范的法规。(二)行政模式行政模式,是指格式条款由行政监管机关负责制定、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是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式。行政模式又分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三)加大社会监督和控制除了借助公权力的介入来实现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还必须需求其他途径来加以补充。社会团体应当在此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权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予以纠正。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公益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个行业、企业使用的某个格式条款无效。总之,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在社会经济的稳固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但控制不好,也严重损害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不能一概抹杀,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规范它,消弭其缺陷,利用其优点,为社会经济服务。注 释:①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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