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因此,进一步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并重,仍需引起司法实际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以刑法功能的角度深刻探讨两者的关系与价值追求。一、惩罚犯罪刑罚的原因问题来源于一个特定时代的历史环境,在这个历史环境中,个人不能和一个还不是基于人民意志而建立的国家相对抗,即使他根本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国家中来。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目的所体现的刑罚还需要与个人相对的、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因为康德说过,“绝对不能将人仅仅作为实现一个他人意图之手段来利用,或者将人与反对保护人之天然任何的物权对象混为一谈”——国家简直就是相对于个人的“一个他人”!在这种国家观中,只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才可能证明国家刑罚的正确性: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1]因此,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我们探究刑法功能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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