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论剥夺政治权利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占有一定比例的,达到10%。尽管有关文件明确了剥权犯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并且实践中,对剥权犯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剥权犯作出相应修改,这就意味着法律不承认剥权犯是社区矫正的对象之一。这导致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一致与立法的不合理。二、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一)从刑罚执行内容的角度分析剥权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利用行动自由区行使被剥夺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而失去了刑罚执行的的实质意义。相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前,公安机关对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的监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更加有效,满足了刑罚执行的内容需要。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很难有效的对社会上服刑的剥夺犯进行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就违背了刑罚执行的本质。所以,对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适
<<上一页  下一页>>

fzbl201402206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31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