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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发展中的信誉机制评析

,即只要金融产品达到上述标准就无需担心投资组合中投资产品的内在风险,而问题一旦发生就将指责矛头对准评级机构。但实际上,信用评级只是以历史经验为基础的违约概率指标,并不能代替金融从业人员的内部独立判断这一主要因素。因此,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应将风险评估职能全权委托给信评机构,应本着最终对自身客户负责的态度不断提升内部评级能力。5.监管制度缺失这一点在前文美国信评机构自律发展史中已有涉及。根据美国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和2007年条例细则在应对金融危机上的失效,暴露了其监管制度的缺失问题日益严重。其一,缺少对法律责任的明细规定,对因虚高评级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缺乏直接救济规定;其二,执行效果欠佳,不能实现对信评机构的有效监管;其三,监管对信用评级的依赖性仍很高,监管当局将NRSRO评级视为证券发行重要依据的境况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监管制度不仅没有实现有效约束信评机构的目标,还因对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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