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
别规定绿色技术专利的处理。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于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如果其商业开发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发明将被认为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绿色技术的优先审查条款,只能通过《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3.4.2特殊处理情况中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2012年8月1日,我国实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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