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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环境保护法律的本土思想及新发展

。蒙古国实行有集中排放污染的登记机制,即中央环境主管机构具体落实实施,要求使用环境的公民、组织必须制定环境承受报告,交由环境主管部门评估。“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是指评估排放的污染物的容量、引起的污染程度、环境自身的恢复能力的技术监督部门做出统一的数据和调查。”⑦为了有效预防自然环境破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合理使用环境:“在特定的场所填埋或处理有害、易燃物或垃圾等,分清垃圾类别,集中在特定地方用特定装置的车辆运到特定地方处理,清理居住地或迁移营地内的垃圾,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消毒处理。”⑧其次,防止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灾害而使得某一地区发生危害人类、环境、动植物的法律事件。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的地区则称为紧急事件突发区,地域的范围、影响后果由蒙古国中央政府决定。有关紧急事件突发区采取相关制止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措施,须由中央政府以及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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