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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繁发生,平时多开展普法教育是长效手段之一。普法教育工作具有长期性、灵活性、艰巨性、综合性等特征。人民调解组织要与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以及司法机关相配合,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前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要比个案中就事说法更能让当事人信服,且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反复和纠缠。参考文献:[1]春杨.论我国传统纠纷调解机制对构建和谐农村的意义[EB/OL].法史网,2008.[2]邓红蕾,胡海洋.乡土社会调解的法律文化学思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6).[3]陈运生,田赞.农村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4]高勇.农村民事纠纷调解亟待法律规范[N].河南日报,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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