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
民事的赔偿范围也应该跳出原有范畴,以便良好地适应民法规定。(二)能有效纠正“以刑抵赔”错误认识、纠正“刑罪以钱‘私了’”的错误现有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以刑抵赔”,司法实践中在看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时往往会形成如下观点,即通过法律惩处被告,同样可被视为对原告做出的某种程度上的补偿,同时一部分侵害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一定物质赔偿,因而受害者无需额外要求精神赔偿,概括来讲,这是不科学、不妥当的,因为在“以刑抵赔”中,刑法处罚应被纳入公法惩罚范畴,而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则应归入私法补救方面,所以那些认为被告经过法律惩处后即可免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事实上,许多被告人即使接受了法律惩处,受害者的精神损伤依然难以消弭。以硫酸毁容为例,即使原告获取了足够的金钱赔偿,而其而承受的心理痛苦穷其一生也难以释怀。此种情况下若不赋予受害者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利无疑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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