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展开
人们总是希望一切应当以犯罪论处的行为在现实上都以犯罪论处,但罪刑法定原则使这一愿望难以实现。参考文献:[1]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J].法制与社会,2013(3).[2]孙丹,张爱鹏.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类推制度关系新解[J].张家口教育学院,2013(5).[3]陈山,蔡鹤.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与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2).[4]周少华.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编审,2005.[5]高思洋.习惯法的滥觞与罪刑法定主义[J].法制博览,2013(4).[6]陈兴良.“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J].中外法学,1999(5).[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