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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任的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1]。随后学者伯尔和多德也哈佛大学法学院就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讨论,而其“哈佛论战”使得这一理论逐步成长起来[2]。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和具体性的范畴,其中以多德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早期倡导者认为“股东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目标之一”,而另一种以外延式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的当属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一篇名为《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Social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Corporation)的报告,其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以期得到企业的遵守。笔者认为应该界定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最大限度的关注和增进与其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总和。一、探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有力体现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独立体,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不仅对地区GDP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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