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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

的同时,必然要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给予关注,因此经济法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契约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古代是不受国家的干涉的,被誉为自由民主的典范,而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优势的反差加大,而契约自由原则也受到威胁,国家不能一味地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而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应有的权益;三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挑战,过错责任是多数国家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对当事人存在过失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责任原则。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法理念[4]。为此,以经济法来调整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满足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高度契合性。一是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契合,就法的本位,旨在解决社会矛盾中与经济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如民商法将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主导,行政法将国家利益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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