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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浅析

外规定的情形的依据或标准,应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等情形纳入除外情形中。⑤(二)明确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管辖上的分工与协调行业监管机构对行业垄断行为拥有监管职责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其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方面是一般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比拟的。问题的关键是,在行业监管机构对本行业垄断问题拥有管辖权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仍能对其拥有管辖权。由于银行业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和谐,所以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部门不能独立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基于此,笔者建议确立起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以共同监管为原则,专业监管为例外的管辖权分配模式相对合理。共同管辖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行驶管辖权,两机构对各自的职责、任务与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保证其权力的行使和程序规范依法进行。专业管辖则是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来实现,如针对市场准入、价格控制等经济性监管与其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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