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承担公共责任的必要性
前严重的司法腐败案件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以及最近的上海高院集体嫖娼案等等。2013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谢勇向大会提交建议指出,公权力的公信力建设是当务之急,要围绕树立司法公信这一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公平正义。⑥需要重新构建司法公信力各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当前司法系统的公共追责机制依然缺乏,如2012年全国法院系统将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但其效果并不乐观。⑦因此,构建司法权的公共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三)法院履行公共责任是司法能动性的必然要求2009年8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各地的地方法院则贯彻这一讲话精神,如近几年来,江西法院就坚持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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