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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承担公共责任的必要性

第3条、第67条、第104条及第128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王胜俊曾提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法院工作中要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11当前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有:1、人大通过在人大会议上审核法院工作报告的形式来行使监督权。2、人大通过对法院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3、人大通过审查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来行使监督权。4、人大通过对法官的考核评议来行使监督权。○12(五)媒体的监督促使法院必须更好地履行其公共职责网络舆论是重要的民意表达方式,其对司法有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出现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如孙志刚案、许霆案、吴英案等等,这些案件备受网民的关注,对司法而言是一股强大的外部监督力量,对法院的工作方式及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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