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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视角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待解决问题

能真正的做到“药到病除”。(一)空白立法需关注众所周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其颁布时间较早,且修订时间也与现在间隔甚远,相比于其他国家的《证券法》来讲,不免有些“过时”。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地今天,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而作为敏感性最强的证券市场,将立法于现实状况统一,无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虚假申报操纵等问题有相关规定,然而却并不细致,《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一来,责任承担并没有细化,这使得社会问题引发之后,一些应同样负有义务的监管机构摆脱了应有的责任,而置身事外,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政策法规需同步在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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