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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收取权和自然增值归属

的自孳息和自然增值则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因为这些财产不因夫妻双方主观意思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既体现我国婚姻法立法兼顾家庭和个人的立法价值取向,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还有比较法上的案例可供参考。注释:①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归属[J].烟台大学学报,2005(4).②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157.③裴桦.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J].当代法学,2008,9(131).④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2:141.⑤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J].法学,2010(12).⑥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8:249.⑦陆静.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163.⑧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8:189.⑨罗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1131.⑩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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