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时期中国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前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媒体对于司法公正的干扰,更多的是媒体自身的行业自律和道德要求,在这一方面我国不同于英美国家。英国1981年颁布《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上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评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英国严格限制媒体对于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发表激烈的言论,因为这些言论有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同样的在美国,自1951年“谢佛苏佛罗里达”案以来美国就确立了新闻媒体的限制性命令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各州法院可以颁布限制性命令,不准媒体进入法庭,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这也就是美国著名的“禁口令”制度的来源。从两国颁布的法令可以看出,很早英美就已经开始注意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并且早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但是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发布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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