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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

构建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是确保立法工作系统、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构建采用的是“分散立法”的体例,这种体例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属于较低的立法层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分散立法”体例已经不再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的需求,而出现了种种弊端。因此,我国有必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对社会保障立法体系进行调整。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各个领域的沟通与交流日益频繁,西方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立法形式能够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新时期,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差的局面。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基础,以“一法统驭,多法并存”为指导思想,健全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从而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驾护航。(二)完善社会保障基本法现阶段完善社会保障基本法,进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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