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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对策探析

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犯罪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儿童等。在此规定下,老年人遭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的可能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遭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虐待的则不构成虐待罪和遗弃罪。本文认为,出现这种法网疏漏的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没有与时俱进。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各种各样的养老机构日益增多,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不再过分依赖居家养老,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在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是机构内发生的虐待老年人的犯罪也在不断增加。鉴于此,有必要扩大虐待罪和遗弃罪的主体范围,将犯罪主体设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照顾老年人义务的人。此外,有必要修改虐待罪不告不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到虐待的老年人行使自诉权面临着诸多障碍,主要包括:第一,不知行使。第二,不敢行使。第三,不能行使。第四,不愿行使。对此,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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