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解释问题初探
面上对审判解释进行优化1.统一抽象审判解释的文书形式、效力层次和格式应当明确以“解释”、“规定”和“批复”三种文书形式作抽象审判解释。这三种审判解释在效力层次上处于递减趋势。当其间存在矛盾冲突时,则以遵循高层次审判解释为宜,但还必须考虑审判解释发布的具体时间,同时确保“后解释优于前解释原则”的优位适用。[7]2.允许法官使用多样化的解释方法除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外,应允许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合宪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使个案的公平正义在规则确定的前提下能最大程度地彰显。3.实行裁判说理、判决公开制度应当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求法官对解释法律的过程进行有效的阐明,同时还应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对于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中的不同意见,也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增强司法过程的民主与坦诚,使裁判易被社会大众所监督。参考文献:[1][5][7]蒋大兴.审利解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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