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公证遗嘱如何能及时发挥效力
庸置疑,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故公证遗嘱成为立遗嘱人的首选。《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还未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以及继承事宜已经提起的其他继承人。这是对首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要求。当然只有这样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在办证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通常接触的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后,自己保管公证遗嘱而且对遗嘱公证的事情守口如瓶。这种情况下,往往在立遗嘱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才能发现公证遗嘱和遗嘱继承人。我们都知道,立遗嘱处分财产是公民的权力,而且遗嘱的特点之一就是保密,所以这种情形也很常见。但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影响公证遗嘱及时发挥其效力——因为不知何时才能发现公证遗嘱。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建议遗嘱人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恰当的方式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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