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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初探

的种类,《物权法》第185条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的条款。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鉴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本身是对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不像普通抵押那样单项债权对应单项抵押合同。因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产生纠纷时,抵押人很有可能会以主债权及发生期间约定不清晰进行抗辩。结合银行授信业务发展及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诸如“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在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实践中,登记机关往往在债权额一栏中只填写贷款本金,若日后产生纠纷,是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还是以办理的他项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显然不能以他项证记载的内容为准,那样的话对于银行利益极其不利。《担保法》没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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