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实施的所谓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罪不被记录在档案、户籍资料、社会信息查询系统,其犯罪记录因被注销而不复存在的制度,未成年犯就业、入学等均不受影响,未成年犯也将被视为未曾犯罪的人。我国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建立了犯罪记录报告制度。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未成年犯轻罪前科免除报告制度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两种制度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还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的研究,积极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从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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