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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药监管法律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户的回收积极性。(四)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与法律对农户滥用农药行为的处罚较轻,难以产生预期有效的威慑力息息相关。例如《刑法》第147条仅仅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对于“使用”的情形只字未提,这将使得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法追究刑事责任[3]。加强各类主体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显示出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参考文献:[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2013.11.[2]侯博.茶农的农药施用行为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研究[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2,6(4):16-21.[3]宁清同,欧东良.我国农药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J].生态经济,2012(9):16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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