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要强调的是若律师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并综合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情况等证据予以审查,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五)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实行时间不长,公安人员、检察人员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且律师对介入的实际效果可能存在疑问,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协调沟通力度,开展宣传,打消律师疑虑,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到审查逮捕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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