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
法与司法实践,我国的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也必须寻求多元化路径。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资本三原则做了回应:在公司设立一章中第23条、第59条和第77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就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开始,也是资本形成原则的体现;在公司增资、减资一章中第178条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作了惩罚规定,这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严格贯彻。这些规定都是传统公司资本严格管制的延续,严格限制了公司资本的效率化经营和运作,必须以赋权型立法思维放松资本三原则对公司资本的严格管制。在资本形成阶段进一步拓展公司资本出资渠道和形式,在资本维持阶段进一步放松增资、减资的形式,在资本不变阶段进一步放宽最低法定资本额度。通过赋权型规则寻求资本三原则对公司资本的效率化运作路径,提升公司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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