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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仲裁第三人制度

)对第三人主体身份的限制仲裁第三人应当是除仲裁当事人以外的对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利害关系的人。笔者认为:仲裁第三人要想进入到仲裁的程序中,首先需要审查第三人是否与仲裁标的有利害关系。其次,需要审查第三人是否是除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此句话的涵义是:仲裁第三人应该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中的当事人相区别,不能将两者相混淆。最后,一旦第三人参与到仲裁中来,仲裁员就要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三)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时间的限制仲裁第三人参与的时间,必须是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后,仲裁程序终结前。这一时间限制,是由仲裁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因为第三人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所以第三人应该视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到底参加不参加仲裁程序。三、结语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仲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需要做的是对第三人制度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这样才能有益于纠纷的解决。参考文献:[1]周江.也谈仲裁第三人[J].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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