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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专家法律制度探讨

既可以服务于当事人,也可以服务于公诉人一方。由此,法庭和当事人也都应赋予权利聘请专家证人。第二,由当事人自己支付聘用的费用,第二是在当事人申请下,由国家为当事人委派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在完善立法是,可以考量由国家公费支付专家证人的费用。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根植于我国特有的法治土壤,反映出特有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5],”尽管我国同日本和意大利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有差异,但我们可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做出有益尝试。参考文献:[1][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41.[2][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7:248.[3]斯垡.意大利司法鉴定制度[N].人民法院报,2002-11-14(02).[4]陈志兴,黄友锋.简析意大利国家的“技术顾问”制度[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5-66.[5][美]E·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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