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家相关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扩大其范围,并且将人民调解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促进其规范化和程序化,并且不断提升调解的效率、扩大调解的范围,促进多元化民事纠结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并且可以建立行业、专业、行政等等调解的制度,将司法和调解进行融合贯通,实现多元化机制的完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中,是大力推进非诉讼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不能淡化诉讼机制的作用与实施效果。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权力单位,具有强制性的保障基础,也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实施中占据了核心地位。人民法院应该对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指导和支持,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导地位,正确行使固有的审判权,并协调好与社会其他组织力量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应该与相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调解组织等进行交流合作,引导人民寻找低成本并且高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案,尽最大努力降低诉讼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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