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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

对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应用上,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从总体上看,在建立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标准时,需要首先对民族法学所涉及的范围进行合理的描述,使其不可以太大,也不可以太小。民族法学包括民族的地方自治活动、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律法规与各地方民族的法律法规等,而除去了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依据和民族法学法律历史等[4]。从民族法学的内部理论和其主要的组成部分看,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中有紧密的联系和清楚分明的界线,界线的分明表明各组成部分之间需要减少内容的交叉。从比较科学的角度看,法学学者应该对民族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进行考虑与分析。原本各组成要素间应该有联系,也应该有差异,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各个组成部分需要拥有自身独立的一面[5]。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过于局限,随着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不断进化,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应该成立一种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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