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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视角下的社会保障问题

行政职能逐渐扩大领域的同时,需要对政府的社会保障行政权力进行一定的规制,避免民众因社会保障制度所产生的消极后果,避免因再分配制度造成的社会竞争力下降。过于宽泛的社会保障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应合理规制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一)在社会保障行政中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奥托迈耶对此原则作了经典阐述,即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政府行政在干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权力界限,政府责任不完全等同于国家责任,需要在特定的行政事项中预留一定的行政职责空间,即规定某些事项排除行政干预,如宪法、立法等规定的事项排除行政立法权力干涉。第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政府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需要制定公平的程序原则,如在我国廉租房制度、社会低保制度过程中程序不当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特定的行政给付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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