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说开去
在现实生活中寻求对犯罪本质的解释,耶各强调法益在立法者制定法律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制定刑法实体规范的动力以及追求的价值就是实现对客观法益的保护。只有威胁到或者侵害了客观存在法益的行为才具备可罚性,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实质上是先于法律而客观存在的,立法者只是将威胁到或者侵害了刑罚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而已,犯罪的本质以及它的成立并不仅仅是基于立法者的主观评价。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益介于宪法和刑法之间,这就是所谓的宪法性法益概念。宪法性法益中的法益概念是在规范个人自由的整体社会制度领域内的,而不是超脱于之外的,因此,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也是一种规范概念,立法者对犯罪的评价并不是限定在实然刑法,而是在宪法规范的规制下所展开的。笔者认为,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可能受到外来行为威胁或者侵害的人的生活利益,法益侵害说所强调的就是犯罪对法所应当保护的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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