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对扶养协议适用的探析

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目前基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扶养协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对于扶养和抚养的区别,协议扶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界定仍然模糊不清,造成了扶养协议在实践中的困难和众多纠纷,笔者基于此进行探讨,提出观点和建议,以期弥补了我国继承制度的不足,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能更好的实现,也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考文献:[1]李平,李淑云,沈得芳.碳关税问题研究:背景、征收标准及应对措施[J].国际金融研究,2010(9):71.[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1.[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7.[4]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33-334.[5]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上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