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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的依据和证据。这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很好的监督和控制,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相对于普通的公民、法人、组织来讲,应该算是比较强势的一方,《行政诉讼法》这一规定,就是让在行政工作中有经验,有行政知识的被告人自己举证,防止普通公民对行政法的不了解而不能好的举证。并且行政行为不同于其他行为,行政行为是有法必为无法不为的,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对自己为什么要做此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还规定了被告举证必须举证在行政行为结束前的证据,也就是说,之后的证据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的行政具体行为做出的那一刻你就应该是有依据的、合法的、程序合法的。之后的证据已经不能影响你做出行政行为的后果了。这也深深体现出对行政行为的控制性,不得有半点滥用职权掩盖事实的现象。(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者个人认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本身就是监督和控制行政行为的结果。行政法本身就是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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