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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消保法谈个人信息保护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或出售。第三,尊重意愿。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发送商业信息。信息社会环境下,各国对保护数据隐私权的基本立场已达成共识,保护方式各有千秋。如,美国倡导灵活保护的策略——行业自律,如OPA(在线隐私联盟),旨在为使用互联网的人群提供策略建议。而欧洲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更加审慎严谨,欧盟国家有大量的隐私数据保护的法令规定,尤其1995年《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其第25条确立了“充分保护”标准。不仅如此,考虑到个人信息跨国流转安全性,欧盟成员国和美国达成了安全港协议,该协议确保美国企业的自律机制达到欧盟的较高保护标准。新消保法为制度化保护个人信息营造了良好的开端,但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新法出台之际,笔者就此有如下想法:一、行业自律2004年6月,我国第一部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诞生,首次建立了行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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