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量刑程序中的独立性
与我的当事人无关的情节上,根本不可能再去提出有益于辩护人的量刑情节,也不能向法官提出对于我的当事人给予从轻量刑的意见。否则,则会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境地。一面辩护无罪,一面又要减轻量刑。于是,辩护律师往往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无罪辩护而舍弃强调有了与被告的量刑情节。因此,量刑辩护在审判中一定要具有其独立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先组织一场旨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审理活动,在作出有罪的裁判之后,再组织一场专门关于量刑的听证程序。在前者活动中,辩护人可毫无顾忌的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机会,但一旦确定有罪,辩护律师便可搜集大量减轻量刑的证据,准备从轻量刑的辩护。(二)被害人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则是主要的刑事公诉的发起者,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直接受害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拥有支持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在此之中起着辅助作用。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除了不拥有上诉权外,应当和被告人一样享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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