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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

第143条和第144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罪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144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人员的渎职犯罪的规定。除此三条直接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外,《刑法》中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条款还有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对《刑法》适用所做的解释也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显然,相对于《食品安全法》这部较为完善的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而言,我国刑法针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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