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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和完善的探讨

原有的取保候审的基础上,对患有严重疾病,孕期的妇女等纳入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范围,同时,相应的细化了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在逮捕条件和审批程序方面,新法细化到了逮捕条件,规定了检察院在逮捕前的讯问措施,规定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可以讯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逮捕是一种严重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故而需要慎重做出决定,这些做法可以减少不法程序逮捕的发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参考文献:[1]张余冬.被害人地位的转变——从传统诉讼到刑事和解[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6).[2]宋英辉,史立梅,郭云忠,孟军,廖明,杨雄.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研报告[J].当代法学,2009(03).[3]何祖普,付嗣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初探[J].经营管理者,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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