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核问题的国际法探析
等国家未批准该条约,该条约还未生效,所以对朝鲜没有法律约束力。(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朝核问题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具有不平等性和歧视性首先,根据该条约第9条规定只有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即美、英、法、俄、中是有核国家,其他国家都不能拥有核武器。其次,该条约第1条规定“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第2条规“定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这些规定强化和保障了美、英、法、俄、中的核武器国家地位,剥夺了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权利。2.《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退出规定上存在漏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倘断定与本条约事项有关之非常事件危害其本国最高利益,为行使国家主权起见,有权退出条约,该国应在提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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