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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身定制的刑罚

是刑罚了。刑罚既是保障刑法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刑罚制定执行的好坏密切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存亡发展。无论是刑罚的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都贯彻体现着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原则。这些都是普适的价值,对于刑罚这种较为残酷的法律手段来说,我想在普遍中我们也应当寻求有针对性的处理更为有益。也就是说,针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以及其他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刑罚,在实现整体公正的同时也兼顾个别公正,这样的差别化刑罚同一般化一样也应当贯穿于整个刑罚制刑,量刑,行刑的过程中。第一,在制刑过程中,日本刑诉法248条“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境遇和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起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德国刑法典:“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人格宣告刑罚。”联合国认为,“在检察官拥有决定应尽对少年起诉酌处的职能的国家,应对犯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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