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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和解问题的探讨

。以至于刑事和解在探索的过程中,面临着观念层面的背离。在我国法学界和实物界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论一直持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我们可以引进西方社会的做法,允许刑事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国家专门机关居中调解,当事人(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司法机关可以终止司法程序,或者对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监禁刑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二、刑事和解有哪些原则刑事和解主要是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当事人之间和睦的关系,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由于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种司法制度,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均衡,和解基础就是根据双方的自愿原则,案件事实清楚原则,物质赔偿、兼顾精神性的抚慰原则和不违背法律的原则等。(一)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双方出于真实的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不仅包括参与调解的自愿,而且包括对和解结果的自愿。(二)案件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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