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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方立法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地方法制建设的根本点就在于必须从地方不同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风俗文化、经济特点、政治环境、区位条件出发,确定地方立法的思路,突出地方立法的重点,凸显地方立法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灵魂,才能充分发挥地方法制的各项功能,协调地方关系,解决地方性的问题。(二)保障人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政治制度,是我国政府根据本国领土区域内各民族的客观实际,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一项基本民族政治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确定的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州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架构中,地位比较特殊,就事权而言,说大不大,其受省或治区的行政制约很大;而说小不小,对下管辖着若干县、市。而西北自治州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也处于这种上下挤压之中。在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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