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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探究

护行列;而那些市场效益不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则不闻不问。这种简单化、利益化的开发,不仅不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反而会使开发主体为追求短期效益而过度开发,可谓得不偿失。综上,保护开发中国的传统非物质文化,政府、组织及个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好,笔者建议应建立以政府与民间组织协作为基础的多重保护主体的联合机制:政府为主体,商业组织、社区为协作组织,多渠道、多途径并举。参考文献:[1]吴育标.陈方正.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辩证关系及保护主体的选择[J].贵族民族研究,2009(6).[2]党红星.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模式探析[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李发耀.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及其形式——当前立法焦点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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