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存在的若干问题
同的,其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在公司成立之前,而后者是在公司成立之后。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看,刑法第158条的规定不仅是针对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还应包括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的虚报行为。第二个问题:借钱验资是否属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