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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存在的若干问题
进行假验资,待验资完毕、变更登记完成之后,即抽出借用的资金予以归还。因此第四种意见实质上是认为“借资验资”不属于虚报行为。笔者认为,第四种意见的上述逻辑基础是不能成立的,其根本错误就在于对“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作出了过于狭窄和僵化的理解,割裂地去分析<<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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