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存在的若干问题
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在晨雄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用欺诈手段申请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晨雄公司的单位行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属于公司。因此应将晨雄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覃某<<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